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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购买到适合的信托产品?

2021年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现已拉开序幕,中融信托始终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宣传工作,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近年来,通过投资者教育、服务合规性水平提升、畅通投诉渠道等多个方面的工作,努力提升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权益保护意识及服务水平,营造健康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和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

中融信托将6个重要的信托问题以问答形式发布,帮助金融消费者选对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向金融消费者们传播正确的金融知识和投资理念。?

什么叫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这样做有何必要?

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卖方机构应对投资者履行的一种义务——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时,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适当性义务最早出现在美国,用来规范证券从业机构的不当行为。近年来,适当性义务内容逐渐充实、完善,在我国各级法院的审判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成为理财纠纷案件中投资者寻求救济的直接法律依据。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客户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风险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因此,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信托公司及其代理机构营销信托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和审慎合规原则,加强信托产品营销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管理。一是要求信托公司告知投资者有关合格投资者要求、风险评估等相关信息,充分揭示产品投资风险,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金融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充分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二是要求信托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加强信托产品风险等级评定,有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不得虚假和夸大宣传,误导投资者,不得通过对信托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

信托消费者在购买信托产品,签署信托文件环节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首先消费者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成投资调查问卷,确认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其次是核对确认信托合同的各项条款和细则。一是投资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资金运用方式,税费承担,资金募集账号,风险揭示说明,增信方式,业绩比较基准,产品期限,付息方式等。二是消费者个人认购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认购产品份额,银行卡信息等。消费者者与信托公司直接签订合同,核实落款为信托公司公章。最后,提示两个重要的认购签署环节,消费者购买信托产品应该进行录音录像,信托公司通过这一环节向消费者充分揭示项目信息及相关风险,避免误导销售和违规销售信托产品的情况发生,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消费者应当将认购资金转入信托合同约定的募集账户内,且注意收款人账户名称必须为信托公司的全称。消费者还需要注意区分募集账户和信托专户,以免汇错账户,在转账完成后,消费者还应当注意留存汇款凭证。

信托消费者如何判断买到的信托产品的真实性?

答:2017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奠定了我国信托登记的制度基础,标志着我国信托行业正式进入了“统一登记”时代。由此,所有信托产品都必须统一登记,备案成功的产品可以取得“唯一产品编码”。2018年8月,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信托登记管理细则》,对信托登记信息收集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等进行了完善。2019年1月,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消息,即日起提供信托登记信息现场查询服务。如果信托消费者想要购买某家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可以先通过中国信托业协会官方网站,查询信托公司名单,确认信托公司的合法性;再通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官网,查询产品的唯一编码信息,确认产品的真实性。从以上两个途径,信托消费者可以确保所购买的产品真实有效。

在购买信托产品过程中,信托消费者如何了解销售人员行为是否合规?

答:在销售人员推介产品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行为就可以判定为其行为不合规。第一是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最低收益;第二是进行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第三是夸大公司经营业绩或者恶意贬低同行;第四是推荐与信托消费者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信托产品。当销售人员出现以上行为时,信托消费者可以向信托公司或信托业协会投诉。例如,在向潜在消费者小信推销产品时,信托销售人员对小信做出了保本保收益的承诺,这时,小信应该提升警觉性,清楚地认识到这种承诺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且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并及时向信托公司或信托业协会进行投诉,以保障自身权益。

对于一个信托消费者,能够从信托公司获得哪些方面的投资者教育内容?

答:为了保护信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信托公司会开展广泛、经常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制度,将投资者教育落实到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将从知识普及、风险揭示、依法维权等方面开展投资者教育。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普及信托基础知识及信托行业的政策法规;二是介绍各类信托产品的结构模式、风险及收益特征等;三是提高信托消费者对投资风险的认识,告知信托消费者“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帮助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四是普及防范金融诈骗知识;五是告知信托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六是告知信托消费者行使救济权的途径,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

信托消费者可能收到一些机构发送的培训沙龙短信,这些内容可信吗?

答:在资管新规发布后,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投资者教育方面的工作,来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并持续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不少金融机构通过线上课程培训、线下沙龙交流等形式,来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为投资者讲解金融市场、资管市场的发展动态。在确保信息来源可靠的前提下,信托消费者可以多多参与这些投资者教育活动。但也需注意,这类活动是不会发生钱财交易的,信托消费者需要警惕一些不合法机构以牟利为目的开展的违规活动,并谨记“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标签: 好的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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